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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月12日起,我市地面以南风为主,整体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期间受风场辐合影响,将出现中度污染过程。为减轻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工作,并将此通知传达到各企业、施工工地。
(一)工业公司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最新修订的固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督促工业公司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不再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在允许运输的情况下,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控制措施。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摊铺等施工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四)道路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
(五)秸秆焚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元,组建巡查队伍,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决杜绝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期间,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坚决防止“一刀切”。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月12日起,我省地面转南风影响,整体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期间受风场辐合影响,我市将出现中度污染过程。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1月10日)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6年1月12日12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最好能够降低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能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2026年1月)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涉及生态环境部“一基双减”相关政策要求的涉气企业,在满足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一基双减”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使用。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滏阳路—东湖大道—崇文路—前进大街—滏阳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纳入生态环境部豁免管理的施工工地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且全部使用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或国六运输车辆,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或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涉气施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月12日起,受地面转南风影响,整体湿度升高,我市范围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期间受风场辐合影响,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影响,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要求,经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26年1月12日12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314号)《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字〔2024〕11号)的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能采用佩戴口罩、缩短户外上班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1.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邢台市2026年1季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固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中实施自主减排措施的,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5〕314号)要求,以预警发布前10个正常生产日日均排放量为基数,在基数之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不得超基数排放(含正常工况排放量和启停机等非正常工作况排放量)。
2.对50个重点行业新验收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按所属行业绩效最低等级进行管理;对50个重点行业之外新验收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按《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字〔2024〕11号)中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进行管理。
3.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包含涂装工序但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汽车、摩托维修服务业,停止调漆、喷涂、烘干、打磨工序。
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纳入施工扬尘源应急豁免清单内的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利用“基坑气膜”等密闭施工方式,且使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无可用型号的可使用最严排放标准燃油机械)的施工工地,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建成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道路及合围区域)、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办理通行证的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允许运输的,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科学调度,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月12日起,我省地面转南风影响,整体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期间受风场辐合影响,我市将出现中度污染过程;16日至17日,受东北风影响,污染自北向南逐步缓解。按照省生态办工作部署,为减轻重污染天气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于1月12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一)工业公司管控措施。按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区域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中心城区核心区重点施工工地、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单位全部使用国四排放标准及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他区域施工工地、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禁止线性工程铺装路面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区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频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业公司不发生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级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部民生豁免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有这个尽头,把天然气费用降下来,让农村老头老太太,别在嫌贵舍不得烧,挨冻
老百姓的吃饭问题没有空气质量重要 从十二月份到现在断断续续的预警了好几次了 没几天上班 怎么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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